案情介绍:借款到期未还 银行起诉要求还款行使抵押权
2009年,A公司分两次从某银行贷款共计7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B公司以自有两套房子为该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借款到期后,A公司并未履行还款责任。2017年8月19日,某银行将A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相关债权及抵押权。
法院判决:抵押权已消灭 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案涉房屋及土地的抵押权因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而归于消灭。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未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可确认消灭
1.诉讼时效一般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依据《物权法》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债权的诉讼时效,依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某银行在2010年12月2日至2017年8月19日长达7年间未主张抵押权,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主债权于2013年11月30日就已经消灭。某银行无权在2017年再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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