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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涛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期满不换商标,小心摊上事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量:182

【案件详情】

2011年4月11日,甲商贸有限公司)与代女士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由代女士开设加盟店,经营甲商贸提供的产品,加盟期限为2011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为期一年。在约定的期限内,代女士可以使用J甲商贸“A”商标。为此,代女士向JH商贸支付保证金6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了合作关系,但代女士继续使用甲商贸的“A”商标作为店招。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本案中,代女士通过与甲商贸签订《LY特许加盟合同》,取得了“A”商标的使用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代女士因此失去了“A”商标的使用权,但代女士仍继续使用该商标作为店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代女士与甲商贸合同到期后,仍继续使用J甲商贸的“A”标识,已经构成了侵权。

所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JH商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求代女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给JH商贸造成的实际损失。

【结果】

甲商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代女士在十日内赔偿JH商贸经济损失10000元;二、代女士在三日内自动撤除其经营门店“LY”商标的标识。

最后,小编想再啰嗦一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还要有遵守法律、遵守约定的意识,不可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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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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