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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受到伤害,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8
浏览量:506

导读:现实生活中,运输合同的需求越来越大,乘客在途中受伤,应当怎样请求赔偿?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乘坐公交车受到伤害,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2013年8月15日,张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xx路公交车,途中,因公交车司机遇到紧急情况采取紧急刹车的不当行为,造成张某受伤,鞋子和袜子损坏。后张某到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颈背部、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挫伤,为此花费医疗费3624.20元,并因此误工一个多月。张某认为其乘坐该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该公交公司就有义务保证张某的人身安全,但是该公交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并一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无奈特提起诉讼,要求:1、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3624.20元、误工费3853.3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70元;2、某保险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两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因乘坐被告公交公司车辆受伤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原告要求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到原告受伤后去往医院途中确实需要交通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的数额,根据原告去医院就诊次数予以酌定。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乘坐公交车受伤,可基于不同的合同请求赔偿

运输合同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规定和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原告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客运车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公交公司对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的安全应承担责任。原告因乘坐被告公交公司车辆受伤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赔偿。

另外,该事故是由于公交车在躲避车辆过程中导致的,原告起诉案由是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基于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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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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